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责任的制度选择
陈有西

  经过多年的试行,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在该院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该院认为错案追究制无助于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反而导致法官上下提前沟通、施加影响、维持错案。该院副院长肖龙认为:“错案追究制不但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公平。”
  错案追究制原是最高法院提倡并发过文件的。一个中院敢于自行提出取消这一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独立”的精神在某些领域是在贯彻着。也许这是中国法院系统放出的一个气球。如果社会上没有太多的反响,相信会有更多的法院会这样宣布。
  我曾经是法院错案追究制的极力支持者。1992年,我写的全面报道中国法院错案追究制的长篇通讯《九十年代:中国法官开始自律》在《人民法院报》和《上海法制报》发表,得了全国法制好新闻奖。当时绝大多数人是支持这一制度的,但法院内部对这一制度一直就有争论。我在借调最高法院起草法院规划时,有一位高层领导就说过:法官责任追究是个复杂的问题,法治成熟的国家法官错案追究制是没有的,因为错案的标准很难把握。但针对当时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现状,最高法院还是发文推行了错案追究制。
  平心而论,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和动机,很难让人提出反对的理由。因为自从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真正被实质性追究的法官并不多,但案件的事先内部请示、一审法官跑到二审法院做工作要求维持原判这一类事件倒是非常普遍。因为改判率同升迁、奖金福利挂钩,直接影响一审法官的切身利益。但只要他的审判权不被取消,这种追究实际上无关痛痒。
  我研究过中国唐宋以来的官制刑律,发现中国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其实是一直没有中断过的。
  但是,法律不是数学。对与错,是一种公理判断加法律判断。有些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可能在社会上看来又不合理。刑法如此,民商法、经济法,就更复杂。
  一审按证据规则不采纳过期证据判输是对的,二审按补证采信改判赢也是对的。房产纠纷、购销纠纷、借贷纠纷、质量纠纷、委托理财纠纷,对同一法条的理解,法官可以各不相同;如果用司法解释判,司法解释互相打架前后不一的也不是没有;如果按学理解释判,那就像开学术讨论会,永远不会有一种统一无争议的观点。因此,一个法官如果心术不正,要“黑”掉一个案件,有时其实易如反掌。他可以装傻说当时法律理解错了。因此,错案追究,除了死人回家这种明显的错案,一般的错案很难认定,错案责任其实不可能真正追究下去。因此,以改判率来衡量错案标准其实是不科学的。
  如此说来,错案是不是就永远是一笔糊涂账,就随法官去随心所欲?出路到底在哪里?
  我认为,错案追究不是取消的问题,而是完善方式的问题。北京一中院的做法,是对原制度的一种深化,或者说是一种完善。实质上是把“结果标准”改变为“过程标准”。相对于“错案追究制”强调结果而言,“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是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无明显的违法违纪现象,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这样一来,同错案追究的初衷又是有距离的,因为社会上关注的恰恰是“结果标准”。
  相对于现在法院的审判质量,错案追究的力度应该不断加大,而不是取消和弱化,要实质性地采取调出制度和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目前要解决的关键,其实是一个错案认定机制问题和认定主体问题,改判率不是一个最后标准。法院自己追究自己的错案,也不可能真正让这个制度奏效。
  法院错案追究,确实要总结经验进行深化。我认为,一是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自己给自己开刀是不可能彻底的,要把这个权力还给社会和人大;二是让舆论充分介入司法活动,大力开展公开审判,完全放开记者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限制,通过媒体让所有司法活动完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三是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和人大监督免职制度。由人大组织专业人士对错案认定进行听证;四是提高法官标准,控制法官人数,浓缩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助理制;五是缩小追究面,变普遍追究为重点追究。普遍追究实际上等于没有追究,只会使一个制度死亡;六是加大追究力度。一旦认定错案,最低限度是立即免去法官职务,调出法院,重者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真正这样干,中国司法审判的质量立即就会有实质性的改观。而要这样做,一个中级法院是无法做到的,只有纳入整个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大框架内思考,才能得以实现。